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取的措施和做法有什么?

2.面对日益凸显的全球性问题,()是最大的风

3.什么是一个国家制定和确立对外政策及其目标的基本依据

全球南方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态度_全球南方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态度不包括

1、加强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中国提出了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加快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强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2004年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草案).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企业和用户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包括总量目标制度、发电并网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专项资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2005年8月,院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院发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06年8月,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这些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增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

2、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体制和机构建设.中国成立了共有17个部门组成的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在研究、制定和协调有关气候变化的政策等领域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为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指导.为切实履行中国对《气候公约》的承诺,从2001年开始,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的编写工作,并于2004年底向《气候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正式提交了该报告.近年来中国还不断加强了与应对气候变化紧密相关的能源综合管理,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了对能源工作的领导.为规范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2005年10月中国有关部门颁布了经修订后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3、高度重视气候变化研究及能力建设.中国重视并不断提高气候变化相关科研支撑能力,组织实施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全球气候变化预测、影响和对策研究”、“全球气候变化与环境政策研究”等,开展了国家攀登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项目“中国重大气候和天气灾害形成机理与预测理论研究”、“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碳循环及其驱动机制研究”等研究工作,完成了“中国陆地和近海生态系统碳收支研究”等知识创新工程重大项目,开展了“中国气候与海平面变化及其趋势和影响的研究”等重大项目研究,并组织编写了《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为国家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政策和参加《气候公约》谈判提供了科学依据.中国有关部门还开展了一些有关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的国际合作项目.

4、加大气候变化教育与宣传力度.中国一直重视环境与气候变化领域的教育、宣传与公众意识的提高.在《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强化人力开发,提高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文化素质.近年来,中国加大了气候变化问题的宣传和教育力度,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有关气候变化的知识讲座和报告会,举办了多期中央及省级决策者气候变化培训班,召开了“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等大型研讨会,开通了全方位提供气候变化信息的中英文双语网站《中国气候变化信息网》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个人

气候变化是全球广泛关注的科学议题,也是跟公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社会议题,已经影响到了公众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公众在应对气候变化与实现低碳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程度和认知是制定气候政策的重要部分。同时,公众也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者,若想成功减排和实现低碳发展,则需要数十亿的人类改变他们的行为举止,因为公众每天的个体行为共同对地球气候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公众认识到气候变化的严重后果,才会愿意改变改变自身的态度和日常行为。因此,广泛动员全社会,“自下而上”地推动公众参与是将应对气候变化不断引向深入的关键所在。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取的措施和做法有什么?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还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层面,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对来自未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面对日益凸显的全球性问题,()是最大的风

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5月30日,院常务会议决定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为什么要出台国家方案

第一,编制国家方案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第二,制定国家方案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由于能源消费量的大幅上升,造成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的目标,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第三,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颁布实施国家方案,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态度,将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将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方案要解决什么问题

我国气象灾害频发,其灾域之广、灾种之多、灾情之重、受灾人口之众,在世界上都是少见的。气候变化对我国影响体现在农业、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等领域。

国家方案指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着七大挑战:

一是发展模式。随着经济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要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使我国面临开创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二是能源结构。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国家。与石油、天然气燃料相比,单位热量燃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高出约36%和61%。

三是能源技术自主创新。我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是森林保护和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护林地、湿地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

五是农业。我国是世界上农业气象灾害多发地区,人均耕地少、农业经济不发达、适应能力非常有限。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对我国农业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和抵御气候灾害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六是水开发和保护。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水管理,优化水配置;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确保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切实保护好河流生态系统,对我国水开发和保护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七是未来我国沿海由于海平面上升引起的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问题,对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挑战。

为此,国家方案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技与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方案同时提出了到2010年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等目标,努力减缓二氧化碳排放。二是通过实现新增改良草地24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5200万公顷等目标,不断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国家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

一是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院确定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依法管理、完善激励政策和动员全民参与,大力推进节能降耗。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继续开展植树造林工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煤层气产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和甲烷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继续贯彻落实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二是提出了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布局,选育抗逆品种,治理草原退化和土地荒漠化。加强对森林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节水力度,建设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提高农田抗旱标准。加强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监测能力、海洋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的监测、预警、预报,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

三是提出了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加大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加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强气候观测系统建设,开发全球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气候变化适应技术等。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研究,加强气候变化科技领域的人才培养。

四是提出了提高气候变化公众意识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认为,应逐步建立一支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干部队伍。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对社会各阶层公众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鼓励和倡导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建立公众和企业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发挥企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完善气候变化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借鉴国际上好的做法。

五是提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国家方案提出,为切实加强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院决定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地方各级人民要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另外,国家方案还阐明了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一些基本立场。例如,国家方案指出:各缔约方均应切实履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各项承诺,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其率先取减排温室气体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承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家,将认真履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编辑:王谦)

什么是一个国家制定和确立对外政策及其目标的基本依据

面对日益凸显的全球性问题,不合作才是最大的风险,不发展才是最大的不安全。

首先,不合作是全球性问题的最大风险之一。在全球化的时代,许多问题跨越国界,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气候变化、传染病、贫富差距、恐怖主义等问题都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应对。

如果各国不愿意合作,取孤立主义的立场,这些问题将无法得到妥善解决,给全球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外,不合作也会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和冲突,可能引发战争和动荡,对世界和平和安全构成威胁。

其次,不发展也是最大的不安全。在当今世界,贫困、饥饿、疾病等问题依然困扰着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不积极推动可持续发展,不减少贫困和不平等,将会导致社会不稳定、政治动荡和冲突。此外,不发展也会加剧全球性问题,比如紧缺、气候变化等。贫困国家缺乏应对这些问题的能力,因此不发展不仅对这些国家本身不安全,也对全球安全构成威胁。

不合作和不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不合作会妨碍国际援助和合作项目的实施,阻碍了贫困国家的发展。同时,不发展也会导致国际关系紧张,减少各国愿意合作的机会。因此,解决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合作和发展。这需要各国愿意放下狭隘的国家利益,取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共同应对挑战。

在应对全球性问题方面,国际组织和多边合作机制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各国都承诺取行动来减少贫困、保护环境和促进和平。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则是全球气候行动的里程碑,各国同意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些国际协议和合作机制为解决全球性问题提供了框架和平台,但关键在于各国是否能够切实履行承诺,推动实际行动。

总之,面对全球性问题,不合作和不发展是最大的风险和不安全。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取合作和发展的策略,推动可持续发展,解决全球性问题。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全球和平、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应该共同努力,为创造更加安全和繁荣的未来而奋斗。

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制定和确立外交政策和目标的基本依据。国家利益是在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上满足或能够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对国家整体有利。国家是最高的来源,国家主权是至高无上的,国家利益自然来自于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目标,是国家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国家利益已成为决定一国外交政策和行动的基本动因,是影响国际关系的核心因素,也是国家间关系发展的最基本驱动因素。在民族国家兴盛的历史时期,各国都极力强调其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仅消除了中国屈服于外国侵略和奴役的社会根源,也消除了中国侵略别国的社会根源。维护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制定和实施对外政策的标准。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一个持久和平的国际环境。因此,中国将坚定不移地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决不侵犯别国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

中国的国情和国家利益决定了中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中国自主决定在气候变化等国际问题上的态度和对策。主权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发展中国家应该主动减排。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方面,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中国外交政策的主线。

另一方面,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反对任何国家侵略和干涉别国内政,是中国外交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