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分图_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1.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2020)
2.什么是地震灾害风险等级
3.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新华社记者 刘夏村
近期,我国多地暴发强对流天气,导致部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广泛关注。实际上,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为啥开展这次普查?普查有何作用?如何开展普查?在5月18日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为啥普查: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国家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郑国光介绍,普查的主要目标包括:
一要摸清自然灾害风险底数。全面获取全国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六大类22种灾害致灾信息,以及人口、经济、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等重要承灾体信息,掌握历史灾害信息,查明区域综合减灾能力。
二要把握自然灾害风险规律,提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和防治建议。
三要构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形成分区域、分类型的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
“这次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郑国光说,此次普查中,国家层面有17个部门参与,全国所有省、市、县都参与。
有何作用:提高灾害防治能力
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有何具体作用,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以气象灾害风险普查为例。中国气象局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司长王志华说:“在未来,我们不仅可以告诉大家明天的天气怎么样,还可以告诉大家这样的天气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哪些地方致灾的风险大,推动灾害性天气预报向气象灾害风险预警转变。”
王志华还表示,另一方面,通过普查形成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可以指导全社会科学设定各个区域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标准,更有利于推进韧性城市、韧性乡村的建设,从根本上提高抵御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司长于海峰说,与以往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相比,本次地质灾害风险普查进一步突出“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工作理念,重在关注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风险调查和评估。
如何普查: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郑国光介绍,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于2020年至2022年开展。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分为普查前期准备、试点“大会战”、全国试点、全面展开等阶段。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目前普查的全国试点主体工作已经完成,普查工作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
郑国光说,今年年底要完成全国范围内的调查任务和122个试点县的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明年上半年,地方的普查任务要基本完成。明年下半年,在国家层面开展分区域、分类型综合性的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形成全国尺度和跨省尺度的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对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形成一整套成果,使灾害综合风险调查、评估、区划等各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做到及时动态更新,持续发挥普查成果的应用价值。
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对此,应急管理部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司司长陈胜表示,普查办为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加强了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分级负责、执纪问责等四方面的工作。他说:“各级普查机构将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通报曝光,坚决杜绝人为干预普查工作的现象。”
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2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大雾、大雪、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处置、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协助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国土房管、林业、城乡建设、交通、环保、安监、消防、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教育、通信等部门和应急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趋势的分析预测和防御工作现状;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防御布局;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以及保障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和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传输。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什么是地震灾害风险等级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预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路、海事、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学校、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
负责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气象台站应当定期开放,免费供中、小学参观并提供气象灾害防御科普资料。
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
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内容,将气象灾害纳入应急救灾演练内容。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表彰奖励的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风险阈值库,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数据库、风险区划、防御重点区域和风险阈值等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目前自然灾害的风险区划主要是采用概率统计的方法进行,给出一定概率水准下的自然灾
害的危害程度。从灾害的影响因素上建立灾害影响因子。气象灾害、洪涝灾害、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都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评估。经过模型分析,给出可视化的评估结果。
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量化,可以半定量化分级,一般采用四级或五级划分,(基本无风险
),微度,轻度,中度,重度风险。
灾害程度量化研究的细致程度,取决于模型的合理性,数据点的密度,资料的可靠程度等
。目前这一领域有一些探索性的研究工作。
长期地震预报目前给出的是50年超越概率10%风险水平下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图和地震动反
映谱特征周期图。以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图为例,图中不同地区的加速度值存在明显差异,
大致分为七档,小于0.05,0.05,0.1,0.15,0.2,0.3,大于等于0.4。这也从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地震危险的风险水平。与灾害程度风险分级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是一回事。这
是因为房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估算还需要考虑人口分布,人口密度和总量,房屋抗
震性能,工农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分析起来更复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以下统称辖区)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有效救助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设施,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气象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气象工作协理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增强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避灾、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的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避灾避险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内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对气象灾害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启动和有效实施。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塘、堤防、水库、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应急物资储备场所、避灾安置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做好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包括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预警信息的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责任人和工作责任的落实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台风、雷电、降雨、降雪、冰冻等气象灾害情况,组织开展对各种防御设施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和道路、电力、通信线路的维护,做好病险水库和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等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实施人工增雨、消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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